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原 告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陳素芬律師 徐頌雅律師 參 加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被 告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與被告間另案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現繫屬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茲經 兩造陳述該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同意待該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