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 原告
-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文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頌雅律師
- 參加人
-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頌雅律師
- 被告
-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如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與被告間另案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現繫屬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茲經兩造陳述該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同意待該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