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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告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參加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被告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參加人與被告間另案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現繫屬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茲經兩造陳述該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同意待該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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