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 上訴人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95年重訴字第8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