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第17、18之股票股數記載,應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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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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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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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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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5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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