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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048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第17、18之股票股數記載,應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4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17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806     │      │
├──┼───────────────┼──────────────┼────┼───┼────┼───┤
│018 │林三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5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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