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乙○○ 樓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721~000723 │ │3 │30000 │ │ ├──┼───────────────┼──────────────┼────┼───┼────┼───┤ │002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53~000058 │ │6 │6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