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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721~000723 │ │3 │30000 │ │├──┼───────────────┼──────────────┼────┼───┼────┼───┤│002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53~000058 │ │6 │6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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