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樓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E-000721~000723 │ │3 │30000 │ │├──┼───────────────┼──────────────┼────┼───┼────┼───┤│002 │頭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53~000058 │ │6 │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