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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16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1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000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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