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16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1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000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