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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74號

聲請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石門水庫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7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捷立旅行社股份有限│日盛商業銀行松江分│95年4月30日 │25,600元 │CC0000000 │ ││ │公司宋易潔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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