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74號
- 聲請人
-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石門水庫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7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捷立旅行社股份有限│日盛商業銀行松江分│95年4月30日 │25,600元 │CC0000000 │ ││ │公司宋易潔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