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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請人
法商達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f0~t2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53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育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2001 │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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