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5號
- 上訴人
- 有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間因中華民國96年度再字第5 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82,31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06,7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