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被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