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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4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4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為非財產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4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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