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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11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江俊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11號

聲請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關係人
蔡雪冰

      吳靜慧

      吳春佩

      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149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1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