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獻
- 相對人
- 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5月3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84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5年5月3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84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