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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17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17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86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1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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