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8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864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7號
0號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聲請人丁○○○具有繼承權之原因,依戶籍謄本之記載,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並不相同,法律上並非兄弟姊妹之關係。
二、本件拋棄繼承之事實已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即郭秀子)的證明。應以雙掛號存證信函或由繼承人在通知書上簽章等方式,證明繼承人確實收受通知;若以郵寄方式者,並須提出受通知人之戶籍謄本,以證明郵寄地址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