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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86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江俊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864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7號

            0號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聲請人丁○○○具有繼承權之原因,依戶籍謄本之記載,其與被繼承人之父母並不相同,法律上並非兄弟姊妹之關係。

二、本件拋棄繼承之事實已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即郭秀子)的證明。應以雙掛號存證信函或由繼承人在通知書上簽章等方式,證明繼承人確實收受通知;若以郵寄方式者,並須提出受通知人之戶籍謄本,以證明郵寄地址無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86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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