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林麗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 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李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