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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89號

給付扶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89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 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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