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弘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