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69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69號
- 原告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純律師
- 被告
-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文忠」。
原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程序方面第一段第一行關於「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潘理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