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1號
- 原告
- 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