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96年5 月5 日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元。相對人自本件裁定確定時起,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自民國96年5 月5 日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壹萬元。相對人自本件裁定確定時起,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