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淑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景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曉維律師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