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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0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8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至於兩造上訴第二、三審部分,均經駁回,上訴費用各自負擔,本件計算不予論列,併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419,440元(聲請人預納)合 計 419,440元上開合計金額,應由相對人負擔9/10即377,49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0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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