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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3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34號

聲請人
萬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相對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15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0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5,157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命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3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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