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6號
- 聲請人
- 鄭聰和(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 聲請人
- 2
- 聲請人
- 鄭輝三(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 聲請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王福民律師
- 相對人
- 丙○○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90,01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28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181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附帶上訴) 52,734元第二審送達郵費 340元第三審裁判費 65,919元第三審送達郵費 1,020元第三審律師費 70,000元合 計 190,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