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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5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9號7

訴訟代理人
桂梅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1045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柒仟壹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5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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