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