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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23號

抗告人
甲○○

上列當事人不服本院96年12月10日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2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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