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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25號

上訴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博厚堂娛樂開發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8,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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