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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2號

上訴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2人各為新台幣62,029元,上訴人2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各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