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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12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12號

上訴人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烏來鄉公所因96年度訴字第36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1,1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1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