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1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仲傑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25,220元(土地公告現值166,000元X79.67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4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800元,尚欠新台幣108,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