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96號
- 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4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5日本院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9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4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5日本院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