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1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鈵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被告
-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正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