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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3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3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33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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