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3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33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33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