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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甲○○、丙○○、丁○○、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4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4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