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91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84,000 元{(45+19)×131,000 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