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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297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易永有限公司
被告
6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辛○○○
人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己○○○
即清算人
戊○
即清算人
庚○○
即清算人
甲○○
即清算人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零玖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
    ,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則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查,被告易永有限公司 (下稱易永公司)於民國94年1月4日
    為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為呈報清算人乙情,有卷附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2
    至33頁、第36頁) ,故該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辛○○○、己○
    ○○、戊○、庚○○、甲○○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及第8條第2項、第24條之規定參照),
    次予陳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易永公司邀同被告辛○○○、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伊借款㈠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利息依年息
    10.9%計付,目前則按年息3%計付,借款期間自91年11月29
    日起至94年11月29日止,嗣後雙方約定延長借款期間至96年
    11月29日止;㈡1,380,000元,利息依年息10.4%計付,目前
    則按年息3%計付,借款期間自92年7月8日起至95年7月8日止
    ,嗣後雙方約定延長借款期間至97年7月8日止;㈢1,000,00
    0元,利息依年息8.75%計付,目前則按年息3%計付,借款期
    間自93年7月28日起至96年7月28日止,嗣後雙方約定延長借
    款期間至98年7月28日止;㈣250,000元,利息依年息4.5%計
    付,目前則按年息3%計付,借款期間自94年5月31日起至99
    年5月30日止;並均約定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
    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未依約清償本息時,上列借款債
    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易永公司自96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依約上列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伊本金
    1,870,9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依借款及連
    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五、易永公司、辛○○○則以: 伊等目前無力全部清償,期能減
    少每月清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六、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借據條款變更
    契約、授信約定書、更換印鑑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
    8至19頁),並為易永公司、辛○○○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
    第29頁反面) ,而乙○○、己○○○、戊○、庚○○、甲○
    ○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27頁),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
    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被告易永公司、辛○
    ○○雖以前詞置辯,但其既自認確有積欠請求之債務,其無
    力清償並不足為其免為給付之憑據,所辯要不足取。
七、從而,原告依據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9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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