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
- 原告
- 譚攸沺
- 原告
- 臧慧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哲華律師
- 被告
- 柯陳幸佳
- 訴訟代理人
- 林穆弘律師
- 被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章清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 被告
-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仲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潭攸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譚攸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