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劉依妹
- 即被告
- 黃馨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黃劉依妹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貳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上訴人黃馨齡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