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己○○
戊○○
甲○○
乙○○
丙○○
丁○○
弄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等因96年度重訴字第567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