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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外國判決許可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原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甲○○○○○○ ○
原告
Liability
原告
820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告
丁○○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判決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56號4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5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判決許可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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