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59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金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大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方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