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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