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