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3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亞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之報備證明。 二、債務人中華亞太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三、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之依據及其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