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8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釋明新臺幣新臺幣壹億捌仟肆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肆元部分正確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