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1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丁○○、金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鉅企業有限公司、甲○○、朝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鉅企業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之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