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晨馨律師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