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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黃桂興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63號聲 請 人 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當事人欄中關於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羅金雷」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方恒敏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原裁定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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