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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22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曾玉英
即債務人
己○○
即債務人
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澤普世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六九三號假扣押裁定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六九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22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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