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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被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