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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9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91號

聲請人
楊龍文

     (即匯豐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龍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匯豐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匯豐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匯豐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聲報本院,經徵得楊龍文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龍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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